会计报帐处理原则(91.10.23)经费使用,不合规定手续程序,无法补正者;或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应依约定项目、金额支报,未经洽得原委托单位同意变更以前所支出之费用,校方不予核销。报销须用原始支出凭证,不得以影本代替。(收据或发票如有遗失或供其它用途者,应检具原立据人加盖印章负责证明与原本相符之影本,并注明无法提出正本单据的原因备文经总务长同意后方可报核。)因故无法取得原始凭证时应检具支出证明单报销。购物所取得的单据,须为合于税法规定的凭证,始得核销;如统一发票或收据。 统一发票:若为手写之发票,以”二联式”且其抬头为”台湾大学建筑与城乡讨论所”而购买物品之单价、数量均需写明并与总金额相符。若为收款机统一发票,请加盖统一发票章,并用铅笔注明购买物品之名称、单价、数量。 收据:其抬头为”台湾大学建筑与城乡讨论所”并盖有”免用统一发票统一编号”店章及商店负责人私章且金额在二千元以下,方为合乎税法之收据;所购买物品名称、单价及数量均须写明。(购置图书时需先将图书连同发票及五联式报验单送图书馆采访组核章后方能报帐;报销印刷费应附样本或样张;外文支出凭证应择要译注中文;支出凭证列有外币数额者,应注明折合率并附兑换水单或以台湾即期汇率申报;除因急务或载运外,其搭乘出租车的费用,不得报支。)一般物品采购规则:(购物金额超过壹万元以上者一律由校方直接开立支票径付厂商。)1、 若购买之物品金额在 一万元以上者(含一万元整) : 除发票外另需附加厂商估价单,估价单上均须加盖店章及经手人私章并载明产品名称、单价、数量,方可报帐请注意。2、 十万元以上,依采购法方式处理。(采购议价程序:依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实施「政府采购法」及「国立台湾大学及附设单位采购内部办理程序表」办理。详文请见本校购运组网站下载(网址:http//doc.ntu.edu.tw/tables/# 购运组 )。有关以下各类产品, 由中央信托局办妥决标及签约手续,请依「中央机关财 务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规定办理 向中央信托局立约商洽购,以免帐务无法办 理核销。 文具用品、油品、复印机租赁、传真机、公务机车、公务车辆、办 公设备(如桌椅、公文柜、屏风等)、复印机、冷气机、影印用纸、饮水机 、 投影机、计算机接口设备及计算机设备(如个人计算机、笔记型计算机及服务器)、彩色电视机及电冰箱等项目。有关「共同供应契约」详细项目,唯每期得标项目均有不同,请自行上网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