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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担保合同的效力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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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担保合同的效力评价公司担保合同的效力评价 摘 要 如何认定公司在违反《公司法》第 16 条第 1 款的规定的情况下订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司法实践和理论讨论中一直存在着较多争议。法院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这个问题进行了阐释。目前的讨论多倾向于从对 16 条的法律规范属性的认识和适用 《合同法》第 50 条的规定来处理该类案件。本文在总结法院和学者的意见后,展开了对以法律规范属性确定合同效力的观点以及《公司法》第 16 条为债权人设立了审查义务的观点的批判。最后在尝试以无权处分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此类担保合同的效力。 关键词 逻辑批判 债权人 无权处分制度 作者简介:倪莞,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05-074-02 一、引言 现代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已十分普遍,这一方面促进社会资金融通和经济进展,并使得参加担保的公司获得直接或间接的各种商业利益;另一方面,容易导致公司资产遭受或然风险,可能殃及公司、公司股东甚或公司其他债券人的利益。 基于公司对外担保对市场可能产生的的巨大影响,公司法应当对公司担保制度给予更为明确的和清楚的指引。然而《公司法》第 16 条第 1 款对于公司担保行为的规制显然没有达到这一目的,该款虽然规定了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议程序,却没有明言违反该规定的法律后果。这使得在司法实践和理论讨论中对于违反该决议程序而订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出现了不同的解释和适用。其中颇受支持的一种理论便是公司担保合同相对人应当承担一定的审查义务。而本文,主要是对这种理论的反思与否定。 二、相对人审查义务来源的逻辑批判 (一)法律规范类型方法的批判 仅以最高法院裁判案件为例,2025 年创智信息公司借款保证合同案与 2025 年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案,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裁判结果,而两种裁判结果的出发点都在于,该款到底是效力性法律规范还是非效力性法律规范。假如该款属于效力性法律规范,则可以直接引入《合同法》52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14 条的规定裁判违反该款订立的合同无效。 对于这种观点,笔者认为,效力性法律规范的理论本身存在着一定的瑕疵。通说认为,强制性规定可以分为效力性规定与管理性规定。理由在于效力性法律规范着重于违反行为之法律行为价值,以否定其法律效力为目的;管理性法律规范着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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