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最低注册资本制度评析公司法中最低注册资本制度评析 [摘要]:随着时代的进展和全球经济环境的巨变,对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呼声不断提高,作为公司资本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制度备受考验。从国情出发,我国公司法没有选择将其彻底取消而是保留了这项制度并适当的降低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不仅适应了国际潮流,也给予了最低资本额制度在我国现实条件下应承载的功能。 [关键词]:公司法 注册资本 最低注册资本 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或股份资本,是公司成立时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公司资本是公司获得独立人格的必要法律条件,不仅体现了股东对公司的义务,而且是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物质前提;公司资本也是公司财产的首要和重要组成部分,公司资本是公司赖以存在的前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设定构成了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使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法定内容,体现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的要求。立法者设置最低资本额制度的目的,是使公司的经营能力和责任能力达到基本的限度,为公司的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和财产责任的承担提供基本的保证。 一、我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形成与进展 我国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形成于 20 世纪 80 年代。1986 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对企业法人做出“必须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本金额以上的财产”的要求。1985 年 8 月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公司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则对公司的自由流动资金数额根据不同行业的经营特点,根据四种类型分别规定。1993 年颁布的《国公司法》最终确立了我国系统的、完备的最低资本额制度。基于 93 年公司法所确立的原则,一些单行法律,法规对证券、保险、信托和电信等特定行业的公司规定不同的最低资本额。 旧《公司法》第 23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 50 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 30 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 10 万元,并要求一次缴清。”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1000 万元。而 2025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新的《公司法》降低了公司的市场准入门槛,尤其降低了注册资本的最低数额,第 26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第81 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二、新公司法最低注册资本额制度改革讨论 (一)制度改革的原因分析 根据旧公司法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