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法律规范》部分规则及运用个人观点***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购房置业已成为人们生活中重要的内容;也随着社会经济的进展,办公用房和生产性用房的需求也将更一步加大。由此以来,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也就成了人们普遍关怀的问题,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产权人的切身利益,其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要切实保护消费者和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准确计算和确定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不得不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这是其一;其二,正确计算建筑面积是确定建设规模的重要指标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性工作,也是造价执业人员和相关机构计算有关分项工程量的依据,也是选择概算指标和编制概算的主要依据,也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措施安排,合理确定施工措施费用支出,具有特别的意义和作用。鉴于此,国家职能部门组织权威人士和专业人员编写、并按一定程序确立发布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法律规范》(GB/T-50353)(以下简称《法律规范》),就具有特别的推广性意义和现实意义。然而,由于《法律规范》主要考虑的是通用性和概括性,对某些具体细节及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些特别情况并没有详细法律规范和具体说明,在执行和运用《法律规范》来为具体而实际的工作服务中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些争议。现结合本人的学习与实践,现就《法律规范》部分规则及运用提出个人观点,供商榷和抛砖以引玉。一、对于层高高度不足 2.1 米者应计算 1/2 面积,本人认为应该设立一个下限,最好是这样规定“层高在 1.2~2.1 米的,应该计算 1/2 面积”。《法律规范》(1)条规定“单层建筑物高度在 2.2 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 2.2 米者应计算 1/2 面积”。假如层高只有 1 米,设计者认为这样设计是供使用者作为储藏间或其他使用,也计算 1/2 面积吗?我认为,在这里应该加一个下限,即“高度在 1.2~2.2 米者计算 1/2 面积”比较适合,且与《法律规范》第 4 条规则“多层建筑物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 2.1 米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2.1 米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 1.2 米时不应计算面积” 相照应。相应的,对于《法律规范》中规则(2)条、(3)条、(5)条、(6)条都应该作这样的明确规定;(7)条就是存在这一问题了,因为作为建筑物的门厅、大厅高度不可能低于 1.5 米,更不可能低于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