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企业法律顾问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供用电合同根据用电人的需要和电力可供量订立,可分为工农业及其他生产经营供用电合同与生活消费供用电合同两种
在供用电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虽然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实际上却是不平等的
专业企业法律顾问胡律师认为,作为供电方当事人,处于一种垄断经营的地位,而用电方当事人往往处于一种不能随意选择合同相对人的不利地位,常会碰到以下一些不利的情况:1
供电方利用自己的垄断经营地位,要挟用电方当事人接受供电方提出的不平等条件,在用电方当事人不接受不平等条件时,供电方履行合同时故意不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或少供电;或者供电质量不合格;或者以公众利益为借口,在未通知的前提下随意中断供应,从而给相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利用垄断地位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因施工错误或者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供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压电线路,造成用户用电设备烧毁时,供电方应负责修复或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赔偿
但这些单位一般以技术设备出现问题等理由推脱责任,考虑到今后还有求于这些垄断单位,处于劣势的企业大多数时间里只能默默忍受
供电设施对第三方造成侵害
高压电的输送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由此而产生的损害后果,输电线路的产权人应负赔偿责任
合同约定不明的风险
供用电合同在签订申容易忽视的问题有:不注意订明供电的质量
即不按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电压的变动幅度确定供电方的义务;不注意严格规定用电方用电的数量
一般在电力比较紧张的城市,工业用电要明确规定清楚,电力富裕地区可不作限制;不注意订明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的具体规定;忽视对设计、安装、试验、接电的执行标准和规程的规定
还有的人不注意明确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各的管理范围及产权分界点的划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