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办:关于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指导意见(补充)(针对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律规范的补充指导意见)国家标准 GB50500-202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律规范》(以下简称“计价法律规范”)于 2003 年 2 月 17 日发布,200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配套制订并颁发了京建经(2025)340 号“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律规范》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根据计价法律规范和实施意见,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的招标人,应当根据计价法律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计价法律规范,我们在 2025 年 6 月编写的《关于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基础上,以补充指导意见的形式,旨在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其中的合同条款提供一些有针对性的参考
2003 年 7 月 1 日起进入招投标程序(以招标登记/公告之日为准)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计价法律规范和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小型建设工程以及非国有投资为主的工程由招标人选择计量和计价体系,也可按计价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中型工程划分标准目前仍执行国家计划委员会计基(1979)725 号《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以及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建设委员会(已变更)、财政部(1978)234 号文附件三“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按 2001年 1 月 17 日建设部令 86 号《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四条所规定的大中型公共事业工程的标准,即项目总投资在 3000 万元以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商业、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以及其他公用事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