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家质检总局 质检办特函〔2025〕14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针对近期各地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经讨论,现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许可管理(一)关于小型压力容器制造资格及划类问题
对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但不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适用范围的小型压力容器(直径小于 150 毫米或容积小于 25 升),可由取得 A1 级或 A2 级、A3 级、D1 级、D2 级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资格的单位设计、制造
小型压力容器不按《容规》划分类别
(二)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品种范围
对各类承压罐车的罐体,根据其结构形式,在制造许可证中应当注明是否包含“低温绝热罐体”,具备低温绝热罐体制造资格的,同时具备单层结构的罐车罐体制造资格
对采纳真空绝热结构的各类罐车罐体,制造单位应当根据相关产品标准要求,约请总局特种设备局委托的低温压力容器型式试验机构对受检产品进行型式试验
(三)关于增加许可项目问题
凡申请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中含 D 级压力容器的,或已具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 B 级、A3 级、A4 级或 A5 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增加 D 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均应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
对于申请增加 D 级压力容器的,申请受理后,申请企业可约请具备 D 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评审项目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工作,评审报告报总局审批
压力容器设计资格也按此办理
(四)关于许可条件
无损检测人员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中规定的 A 级锅炉和 A1 级、C 级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 RT、UT 高级无损检测人员的相应内容调整为:应当具备持中级 RT 和 UT 无损检测证书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