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设施用地协议(示范文本)甲方:负责人: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村民小组、社):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为法律规范我市设施农用地,维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产业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 善 设 施 农 用 地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国 土 资 发〔2025〕155 号)及我市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一 、 农 业 设 施 用 地 位 置 、 面 积 : 甲 方 经 营 项目,经乙方同意在其经依法确定的土地所有权范围内使用 公 顷 土 地 , 其 中 : 农 业 生 产 设 施 用 地 公顷,占用耕地 公顷;农业生产附属设施用地 公顷,占用耕地 公顷
具体位置、面积以有资质的勘测定界单位出具的勘界报告、红线图为准
二、农业设施用地使用年限:乙方同意甲方使用该宗土地 年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农业设施用地用途:该宗土地主要用于修建工厂化作物栽培温室、规模化养殖畜禽舍、畜禽有机物处置、育种育苗场、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等农业生产设施,以及管理和生活用房、仓库、硬化晾晒场等农业生产附属设施(按其提供的设施建设方案进行填写)
四、甲方使用该宗土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甲方应依法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五、农业设施用地占用耕地补充措施:甲方修建农业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甲方负责复耕;修建农业生产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甲方应向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占补平衡费(委托造地费)
六、土地交还:甲方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期支付双方约定的使用土地的相关费用,乙方有权提前收回甲方所使用的土地
协议约定使用年限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