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部 1997-06-20 发布 1998-01-01 实施 JB/T 8574-1997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机 械 行 业 标 准农机具产品型号编制规则前 言本标准是对 NJ 89-74《农机具产品编号规则》的修订,这次修订主要有以下改变:——增加了近十多年来农机新产品的型号;——删去了原标准中部件代号、零件代号的内容。本标准自 1998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原 NJ89—74《农机具产品编号规则》作废。本标准由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讨论院、山东省农业机械科学讨论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俊宝、张咸胜、王东岳、冯永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机具产品型号的编制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农机具产品型号的编制和管理。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 13306-91 标牌3 编制原则3.1 农机具产品必须有牌号、名称和型号。产品中的零部件,应有其名称和代号,不同零部件的代号不得相同。3.2 农机具产品的牌号、名称和型号由设计、生产单位根据本标准的规定进行编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3.3 老产品、引进的产品技术和图样可采纳原型号进行编制。3.4 产品的标牌应符合 GB/T 13306 的规定。产品有商标时可不标注牌号。文字叙述时可按牌号、型号、名称顺序书写。4 产品牌号4.1 产品牌号主要用于识别产品的生产单位。产品牌号可用地名、物名和其他有意义的名词命名,列于产品名称之前。4.2 产品转厂生产时,牌号可以改变,型号不得改变。5 产品名称5.1 产品名称应能说明产品的结构特点、性能特点和用途。产品名称应简明、通俗、易记。5.2 产品名称一般应由基本名称和附加名称两部分组成。基本名称表示产品的类别。示例:犁、耙、播种机、碾米机。附加名称用以区别相同类别的不同产品,应列于基本名称之前。示例:圆盘耙、背负式喷雾器。5.3 产品全称包括产品牌号、产品型号和产品名称三部分。示例:丰收牌 2B-24 谷物播种机6 产品型号6.1 产品型号由汉语拼音字母(以下简称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以下简称数字)组成,表示农机具的类别和主要特征。6.2 产品型号的编排顺序: 6.3 产品型号依次由分类代号、特征代号和主参数三部分组成,分类代号和特征代号与主参数之间,以短横线隔开。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