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方案第 一 条 为 了 做 好 五 保 供 养 工 作 , 保 障 五 保 供 养对 象 的 正 常 生 活 , 根 据 国 务 院《 农 村 五 保 供 养工 作 条 例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结 合 我市 五 保 供 养 工 作 实 际 ,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五 保 供 养 , 是 指 对 符 合 本 细 则 规 定 条 件的 村 ( 居 ) 民 , 在 吃 、穿 、住 、医 、葬 方 面 给予 生 活 照 顾 和 物 质 帮 助 。第 三 条 市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主 管 全 市 五 保 供 养 工 作 。镇 乡 人 民 政 府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管 理 本 行 政 区 域内 的 五 保 供 养 工 作 。村 ( 居 ) 民 委 员 会 协 助 镇乡 人 民 政 府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开 展 五 保 供 养 工 作 。第 四 条 鼓 舞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为 五 保 供 养 对 象 和五 保 供 养 工 作 提 供 捐 助 和 帮 助 。第 五 条 对 在 五 保 供 养 工 作 中 作 出 显 著 成 绩 的 单位 和 个 人 ,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第 六 条 本 市 的 老 年 人 、残 疾 或 者 未 满 16 周 岁 的村 ( 居 ) 民 , 无 劳 动 能 力 、无 生 活 来 源 又 无 法定 赡 养 、抚 养 、扶 养 义 务 人 , 或 者 其 法 定 赡 养 、抚 养 、扶 养 义 务 人 无 赡 养 、抚 养 、扶 养 能 力 的 ,享 受 五 保 供 养 待 遇 。前 款 所 称 老 年 , 是 指 年 满 60 周 岁 及 以 上 的 人 员 ;残 疾 人 包 括 视 力 残 疾 、听 力 残 疾 、言 语 残 疾 、肢 体 残 疾 、智 力 残 疾 、精 神 残 疾 、多 重 残 疾 和其 他 残 疾 的 人 员 , 凭 国 家 统 一 颁 发 的 “ 残 疾证 ” 予 以 认 定 。下 列 对 象 应 视 为 无 劳 动 能 力 :( 一 ) 已 满 60 周 岁 的 老 年 人 ;( 二 ) 残 疾 等 级 为 一 级 、二 级 的 肢 体 、智 力 、精 神 、盲 视 力 残 疾 人 , 或 者 符 合 劳 动 和 社 会 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