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型城市建设方案一 、进 一 步 完 善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政 策1. 增 加 担 保 基 金 总 量
将 全 市 创 业 担 保 贷 款担 保 基 金 从 400 万 元 增 加 到 800 万 元
2. 扩 大 贷 款 发 放 范 围
将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发 放的 个 体 对 象 进 一 步 扩 大 到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职 技校 毕 业 生 、退 伍 军 人 、妇 女 、大 学 生 村 官 、返乡 农 民 工 、残 疾 人 等 所 有 符 合 条 件 的 创 业 者 ;将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发 放 的 企 业 范 围 进 一 步 扩 大 到吸 纳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的 劳 动 密 集 型 企 业 、科 技 型企 业 及 所 有 小 企 业
3. 提 高 创 业 贷 款 额 度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个 体 创业 者 ,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额 度 可 提 高 到 20 万 元
对劳 动 密 集 型 小 企 业 , 根 据 实 施 吸 纳 符 合 条 件 的就 业 人 数 , 按 每 人 不 超 过 10 万 元 的 标 准 , 每 户最 高 不 超 过 200 万 元 的 额 度 发 放 贷 款 , 并 给 予50 % 贴 息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的 期 限 不 超 过 两 年
到 期 确 需 延 长 的 , 经 申 请 批 准 后 可 展 期 一 次 ,展 期 不 超 过 一 年 , 展 期 不 贴 息
4. 增 加 经 办 金 融 机 构
将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的 经办 机 构 扩 大 到 全 市 所 有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村 银行 、农 村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市 财 政 拿 出 一 定 额 度的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资 金 , 专 项 用 于 农 村 小 额 贷 款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