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执行不能向破产转换的实现路径初探执行不能向破产转换的实现路径 [摘要]笔者通过对涉“病态企业”执行案件进行讨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对执行不能转破产的实现路径进行思考,以期探究出一条执行与破产“双赢”道路。 [关键词]执行不能;破产;强制执行;病态企业 [中图分类号]D9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25)5-0052-02 1“病态企业”中的执行困境 债务人镇江某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皮业公司”),现公司已停业,并“人去楼拆迁”。该公司在我院共涉及执行案件 138件,其中自然人债权人 102 个,法人及其他组织债权人 36 个,债权金额总计 628452 元。 新区某燃气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近期在我院民事、执行案件猛增。经了解,该燃气公司因无力偿还执行债务,其所有的机器设备及土地使用权被评估拍卖,原经营地亦被拆迁。燃气公司在我院共有执行款 100 余万元,但现已在办执行案件共 25 件,执行债务数额达 180 余万元,在办民事审理案件共 80 余件,诉讼标的230 余万元。 不能否认,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中确实“费尽心思”,甚至为达到执行社会效果,不惜增加执行成本和执行风险。上述“病态企业”都应该符合破产条件,但是法院却不能依职权对该些企业宣告破产,而债权人或债务人却基于种种因素以及自身的利益考量,都不愿申请破产,寄希望于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法院执行面临巨大压力,集中性的“执行不能”造成大批量的执行积案,案件长期不能得到执结,不但损害了司法公信,引发申请人不满,甚至容易造成群体性事件。法院执行陷入困境。 笔者思考,能否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有限实现将“病态企业”的执行程序转换为“破产程序”,从而实现对“病态企业”的市场清退,并使执行案件“执结事了”? 2 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之 “必要” 在我国现有的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的框架下,法院在处理“病态企业”执行案件中,有着种种为难。 企业破产即意味着债务人免责,债务人一旦申请企业破产,就意味着其活动主体的消亡,不能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另外,债务人申请破产后还需要向法院、破产管理人、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支付一定的费用,这让他们缺乏申请企业破产的动力。此外,申请破产后,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和劳动就业机会落空,易引起矛盾激化,于是病态企业的经营者宁肯将债务拖下去,也不同意申请破产。 法院面对“病态企业”很无奈。法院不能依职权对“病态企业”进行破产。“病态企业”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