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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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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各区县市政市容委、进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分局、财政局、质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供热计量改革,现将《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仔细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供热计量改革,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推动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建筑开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供热节能与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和居住建筑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分步骤实施建筑节能及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四条 新建居住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居住建筑应当严格根据本市有关建筑设计法律规范、技术导则、标准等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分户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 第五条 新建居住建筑的计量装置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实施热计量改造的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改造费用由财政和供热单位根据一定比例分担,改造费用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市政市容委讨论制定。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纳入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及资金筹措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 在新建居住建筑规划设计阶段或者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制定阶段,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应当与在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备案的供热单位签订《供热计量装置分项工程建设专项合同》,并在合同中根据《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确定供热计量方式,明确以下内容: (一)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及质量标准; (二)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的建筑节能质量责任; (三)供热单位采购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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