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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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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1984 年 3 月 8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 1984 年 5 月 1 日实施)本标准是为控制废气排放,防治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而制定。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向大气环境排放的炉窑烟尘、工业粉尘和工业废气。 按本标准烟囱(排气筒)高度所规定的排放量(浓度、黑度),均系最大容许排放量(浓度、黑度)。如烟囱(排气筒)实际高度与本标准规定的高度不对应时,其排放量(浓度)按烟囱(排气筒)实际高度计算。 在烟囱(排气筒)周围半径 200M 的距离内有居住的建筑物时,其高度一般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M 以上。 1 炉窑烟尘 1.1 本标准所称炉窑烟尘,系指生产用锅炉、采暖用锅炉、生活用锅炉、工业窑炉、电站锅炉、炼钢炉和茶炉、大灶等排入大气环境的烟尘。 1.2 生产用锅炉、采暖用锅炉、生活用锅炉、工业;窑炉排放的烟尘,按区域应符合表 1 规定的标准. 表 1区域类别 适 用 地 区 标准值排放浓度 ( mg/m3) 林格曼黑度 (级) 1 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地、名胜古 迹、重要建筑周围其他特定地区 200 1 2 市 区 郊 区 城 镇 400 1 3 其 他 地 区 600 2 1.3 生产用、采暖用、生活用锅炉烟囱高度,按总额定出力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锅炉总额定出力 ( t/h 或相当于 t/h) <1 1~<2 2~<6 6~<10 10~<20 20~<35 烟囱最低高度 20 25 30 35 40 45 1 . 4 在 煤 矿 区 的 非 居 住 区 、 生 产 用 、 采 暖 用 、 生 活 用 锅 炉 , 燃 用 热 值1.256×104J/KG 以下的燃料,烟尘排放浓度可放宽至 2000MG/M3。 1.5 电站锅炉排放的烟尘,按烟囱高度应符合表 3 规定的标准。 适用范围 烟囱高度(m) 排放总量(KG/H) 新建电站 60 80 100 120 140 550 1050 1600 2100 2600 160 180 3100 3600 现有电站 45 60 80 100 120 560 1100 2100 3200 4200 注:电站锅炉排放的烟尘,其"排放总量"系指全电站烟尘排放量的总和.多支烟囱的排放总量按平均高度的一支烟囱计算. 1.6 炼钢炉排放的烟尘,按炉体容量应符合表 4 规定的标准。 1.7 茶炉、大灶烟囱排放浓度为 400MG/M3,林格曼黑度为 2 级。 2 工业粉尘 2.1 本标准所称工业粉尘,系指工矿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排入大气环境的粉尘。 表 4 适用范围 炉体容量(t) 排放浓度(mg/m3) 炼钢转炉 =<12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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