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1984 年 3 月 8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 1984 年 5 月 1 日实施)本标准是为控制废气排放,防治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而制定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向大气环境排放的炉窑烟尘、工业粉尘和工业废气
按本标准烟囱(排气筒)高度所规定的排放量(浓度、黑度),均系最大容许排放量(浓度、黑度)
如烟囱(排气筒)实际高度与本标准规定的高度不对应时,其排放量(浓度)按烟囱(排气筒)实际高度计算
在烟囱(排气筒)周围半径 200M 的距离内有居住的建筑物时,其高度一般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M 以上
1 炉窑烟尘 1.1 本标准所称炉窑烟尘,系指生产用锅炉、采暖用锅炉、生活用锅炉、工业窑炉、电站锅炉、炼钢炉和茶炉、大灶等排入大气环境的烟尘
1.2 生产用锅炉、采暖用锅炉、生活用锅炉、工业;窑炉排放的烟尘,按区域应符合表 1 规定的标准. 表 1区域类别 适 用 地 区 标准值排放浓度 ( mg/m3) 林格曼黑度 (级) 1 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地、名胜古 迹、重要建筑周围其他特定地区 200 1 2 市 区 郊 区 城 镇 400 1 3 其 他 地 区 600 2 1.3 生产用、采暖用、生活用锅炉烟囱高度,按总额定出力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锅炉总额定出力 ( t/h 或相当于 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