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职责 第三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四章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奖惩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法律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 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 60%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根据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风沙治理等公用事业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三条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实行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确定
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各相关专业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参加或配合招标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