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x 大 学 住 宅 A 楼 工 程安 全 监 理 交 底 纪 要 北京 xx 基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xx 大学项目监理部目 录1、安全监理的依据………………………………………………22、参建各方安全生产的责任……………………………………23、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内容……………………………………94、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方法…………………115、施工安全资料报审及管理要求……………………………………161、安全监理的依据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 2《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1.3《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BD11/382-2025);1.4《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01-62-2025);1.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DBJ01-83-2025);1.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2025);1.7 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1.8 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法规和标准以及北京市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2、参建各方安全生产的责任2.1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2.1.1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1.2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2.1.3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2.1.4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2.2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2.2.1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2.2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临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2.2.3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2.3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2.3.1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