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纲要(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集团投资决策程序,加强投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纲要。第二条 集团投资活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战略导向的投资原则; (二)坚持“集团多元化,利润中心专业化”的原则;(三)坚持把好“九道关口”、切实防范风险的原则,即准确把握宏观环境和国家政策、注意听取专业机构的意见、充分借鉴集团内部的经验教训、战略管理部门进行战略评估、法律部门进行法律风险评估、财务部门进行财务分析、人事部门进行人力资源评估、集团董事会集体决策、审计部门对投资过程和结果进行审计;(四)坚持对投资活动实行分级管理、全过程管理的原则。第三条 集团总部(包括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华润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华润总公司)、集团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一级利润中心及其控股公司进行的投资活动应当遵循本纲要。投资活动除遵守本纲要外,还应遵守集团财务管理部门相关制度的规定。第四条 本纲要所称投资活动是指长期股权投资及战略性固定资产投资。第五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资活动应上报集团立项、评估和审批:(一) 以集团作为投资主体的投资活动;(二) 集团下属非上市公司的利润中心的投资活动;(三) 进展战略和进展规划未经集团审核批准的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利润中心的投资活动;(四) 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利润中心的进展战略和进展规划虽经集团批准,但投资范围和规模超出集团批准的进展规划规定标准的投资活动;(五) 集团认定的其它投资活动。第六条 集团控股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利润中心的投资活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由上市公司参照本纲要的有关规定制定立项、评估和审批办法:(一)公司进展战略和进展规划已由集团审核批准;(二)投资项目已纳入经集团批准的公司进展规划。第七条 集团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集团的投资管理与监督工作。集团战略管理部是该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投资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二章 投资的重要控制指标第八条 集团严格遵照战略规划方向投资,原则上不进行非主业投资。第九条 投资应遵循量力而行的原则,进展规划期内集团或投资单位的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集团规定的风险控制参考值。第十条 由集团审批的投资项目,需符合以下要求:(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