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委 托 方: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受委托方: 合 同 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咨询人)依据招标结果,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经济适用房工程总承包项目提供结算复审服务
咨询人已完全知悉并承诺接受本条款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上述文件之间有冲突的,优先适用在后的文件解释
四、咨询人同意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合同签订后收齐资料基础上开始实施,在 45 个工作日内出具初稿
咨询人收到委托人对初稿的审核意见后 15 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的咨询报告
七、本合同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三份,咨询人执二份
委托人:(盖章)南方医科大学 咨 询 人:(盖章) 南方医院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广州大道北 1838 号 地 址: 开户银行:中行同和分理处 开户银行: 账 号:635357745047 账 号:邮 编:510515 邮 编:电 话:62786895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