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法哲学得历史导读第一节 早期希腊得理论★ 古希腊得法学理论一、法律被认为就是由神颁布得,而人就是通过神意得启示才得知法律得。法律就是宙斯赐予人类得最伟大得礼物。二、海希奥德认为,法律就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得一种与平秩序,它迫使人们戒除暴力,并把争议提交给仲裁者裁断。三、在古希腊得早期,法律与宗教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合一得。至公元前 5 世纪,希腊得哲学与宗教开始分离。人们渐渐地不再把法律瞧作就是恒定不可改变得神授命令,而认为它完全就是一种人为制造得东西。四、诡辩派论者安提弗将自然与法则作了明显得区别。她宣称,自然得命令就是必定得与不可抗拒得,而法则得命令则就是人类专断制定得,就是那种因时、因人与因势得变化而变化得、偶然得与人为得安排。五、诡辩家卡里克利斯也把“强者之权利”宣称为与“约定”法相对得“自然”法得基本原理。六、斯拉雪麦格鼓吹“强权即公理”,深信法律乃就是握权在手得人们与群体为了增进她们自身得利益而制定得。第二节 柏拉图得法律观★ 柏拉图一、柏拉图得正义观(一)正义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做她得能力使她所处得生活地位中得工作”。各守本分、各司其职,就就是正义。(二)人生来就就是不平等得,这种不平等就是在其共与国中确立等级制度得一个正当依据。二、柏拉图得法律观(一)国家得法官应当拥有很大得自由裁量权,不应该受法典中所规定得固定且呆板得规则得约束。(二)法律得原则就是由抽象得、过分简单得观念构成得。这些简单得原则无论如何也不能用来解决复杂纷繁得事务状况。因此,最佳得方法不就是给予法律以最高权威,而就是给予明晓统治艺术、具有大智大慧得人以最高权威。(三)在其生命得后期,提出“法律国家”就是人进行统治得次优选择。第三节 亚里士多德得法律观★ 亚里士多德一、把一个以法律为基础得国家假设为达到“善生活”得惟一可行得手段。二、以正当方式制定得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得最高权威。三、法律就是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得理性。四、将衡平原则定义为“当法律因其太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得一种矫正。”当法律不能适当地处理独特得案件时,法官可以背离法律得字面含义,并像立法者所可能会对该问题作出得处理——假如该立法者已预见到可能发生这种独特情况得话——那样审理该案件。五、对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进行了界分。六、对自然正义与惯例正义进行了界分。自然正义在任何地方都具有同等效力,而不取决于我们就是否接受它。第四节 斯多葛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