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以下简称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项目建设合同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从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五条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市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监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监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推行监理制
但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监理: ㈠ 总投资在 8 0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㈡ 成片开发的城市住宅小区工程项目; ㈢ 政府指定或建设单位不具备工程建设相应管理能力的工程项目; 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
前款所列工程建设项目,有特别情况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监理
建设单位要求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办基本建设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监理合同
第八条 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三章 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师 第九条 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 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㈡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专职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专职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建筑师不少于2人,专职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
兼职监理人员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5%; ㈢ 有与承担监理规模相适应的必要设施和监理手段; ㈣ 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第十条 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向市建设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