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 41-42《案例 41》在某工程中,合同规定某种材料须从国外某地购得,由海运至施工场地,一切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现由于业主指令加速工程施工,经业主同意,该材料改海运为空运
对此,承包商提出费用索赔:原合同报价中的海运价格为 2
61 美元/千克,现空运价格为 13
54 美元/千克,该批材料共重 28
366 千克,则:费 用索赔=18
366 千克×(13
61)美元/千克=310324
04 美元在实际工程中,由于加速施工的实际费用支出的计算和核实都很困难,容易产生矛盾和争吵
为了简化起见,合同双方在变更协议中核定一赶工费赔偿总额(包括赶工奖励),由承包商包干使用
三、某工程进度加快索赔案例分析 (见参考文献本 11) 《案例 42》某办公楼建设工程,首层为商店,开发商准备建成后出租,合同价 482144 英镑,合同价格中管理费为 12
5%,合同工期 18 个月
(一) 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在工程实施中出现如下情况,使工程施工拖延: 1. 开挖地下室时遇到了由于旧房遗留的基础引 起的障碍
2. 发现了一些古井,由一些考古专家考证它们的价值产生拖延
3. 安装钢架过程中部分隔墙倒塌,同时为保护临近的建筑而造成延误
4. 锅炉运输和安装的指定分包商违约
5. 地下室钢结构施工的图纸和指令拖延等
在开约 7 个月后承包商提出了 12 周的工期拖延索赔,但业主不同 意,并指示工程师不给予工期延误的批准
由于业主已经与房屋的租赁人签订了租赁合同,规定了房屋的交付日期,假如不能及时交付,业主要被罚款
业主直接写信给承包商要求承包商按原工期完成工程,否则将提起诉讼
对此工程师致函业主,指出由于上面所述干扰的发生,按合同规定承包商有延长工期的权力,假如责令 承包商在原工期内完成工程,是没有理由的
必须考到承包商的合理要求
假如要承包商在原合同工期内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