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 41-42《案例 41》在某工程中,合同规定某种材料须从国外某地购得,由海运至施工场地,一切费用由承包商承担。现由于业主指令加速工程施工,经业主同意,该材料改海运为空运。对此,承包商提出费用索赔:原合同报价中的海运价格为 2.61 美元/千克,现空运价格为 13.54 美元/千克,该批材料共重 28.366 千克,则:费 用索赔=18.366 千克×(13.54—2.61)美元/千克=310324.04 美元在实际工程中,由于加速施工的实际费用支出的计算和核实都很困难,容易产生矛盾和争吵。为了简化起见,合同双方在变更协议中核定一赶工费赔偿总额(包括赶工奖励),由承包商包干使用。三、某工程进度加快索赔案例分析 (见参考文献本 11) 《案例 42》某办公楼建设工程,首层为商店,开发商准备建成后出租,合同价 482144 英镑,合同价格中管理费为 12.5%,合同工期 18 个月。 (一) 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在工程实施中出现如下情况,使工程施工拖延: 1. 开挖地下室时遇到了由于旧房遗留的基础引 起的障碍。 2. 发现了一些古井,由一些考古专家考证它们的价值产生拖延。 3. 安装钢架过程中部分隔墙倒塌,同时为保护临近的建筑而造成延误。 4. 锅炉运输和安装的指定分包商违约。 5. 地下室钢结构施工的图纸和指令拖延等。在开约 7 个月后承包商提出了 12 周的工期拖延索赔,但业主不同 意,并指示工程师不给予工期延误的批准。由于业主已经与房屋的租赁人签订了租赁合同,规定了房屋的交付日期,假如不能及时交付,业主要被罚款。业主直接写信给承包商要求承包商按原工期完成工程,否则将提起诉讼。对此工程师致函业主,指出由于上面所述干扰的发生,按合同规定承包商有延长工期的权力,假如责令 承包商在原工期内完成工程,是没有理由的。必须考到承包商的合理要求。假如要承包商在原合同工期内完成工程,必须与他协商,商讨价格的补偿,并签订加速协协商。业主认可了工程师的建议,并授权工程师就此事进行商谈。 (二)双方商讨工程师与承包商及业主就工期拖延及加速的补偿问题进行商谈: 1. 承包商 提出 12 周的工期延误索赔,经工程师的审核扣去承包商自己的风险及失误,给予延长工期 10 周的权力。 2. 对于 10 周的延长,承包商提出索赔为:发现古 井,在考古人员调查期间工程受阻 2515 英镑地下室钢结构因工程师指令延误 4878 英镑与隔墙有关的工程和楼梯的延误等 5286 英镑由指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