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 23-27《案例 23》某国的住宅工程门窗工程量增加索赔(见参考文献 13) 1. 合同分析。合同条件中关于工程变更的条款为:“……业主有权对本合同范围的工程 进行他认为必要的调整。业主有权指令不加代替地取消任何工程或部分工程,有权指令增加新工程,……但增加或减少的总量不得超过合同额的 25%。这些调整并 不减少乙方全面完成工程的责任,而且不给予乙方针对业主指令的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任何要求价格补偿的权利。” 在报价单中有门窗工程一项,工作量 10133.2m2。对工作内容承包商的理解(翻译)为“以平方米计算,根据工艺的要求运进、安装和油漆门和窗,根据图纸中标明的法律规范和尺寸施工。”即认 为承包商不承担门窗制作的责任。对此项承包商报价仅为 2.5LE(埃磅)/m2。而上述的翻译“运进”是不对的,应为“提供”,即承包商承担门窗制作的责 任,而报价时没有门窗详图。假如包括制作,根据当时的正常报价应为 130LE/m2。在工程中,由于业主觉得承包商门窗报价很低,则下达变更令加大门窗面 积,增加门窗层数,使门窗工作量达到 25090m2,且大部分门窗都有板、玻璃、纱三层。 2. 承包商的要求。承包商以业主扩大门窗面积、增加门窗层数为由要求与业主重新商讨价格,业主的答复为:合同规定业主有权变更工程,工程变更总量在合同总额25%范围之内,承包商无权要求重新商讨价格,所以门窗工程都以原合同单价支付。对合同中“25%的增减量”是合同总价格,而不是某个分项工程量,例如本例中尽管门窗增加了 150%,但墙体的工程量减少,最终合 同总额并未有多少增加,所以合同价格不能调整。实际付款必须按实际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尽管这个单价是错的,仅为正常报价的 1.3%。承包商在无奈的情况 下,与业主的上级接触。由于本工程承包商报价存在较大的失误,损失很大,希望业主能从承包商实际情况及双方友好关系的角度考虑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最终业主同意: (1)在门窗工作量增加 25%的范围内按原合同单价支付,即 12666.5m2 按原价格 2.3LE/m2 计算。 (2)对超过的部分,双方按实际 情况重新商讨价格。最终确定单价为 130LE/m2,则承包商取得费用赔偿: (25090—10133.2×1.25)×(130-2.5)= 12423.5×127.5=1583996.25LE 3.案例分析: (1) 这个索赔实际上是道义索赔,即承包商的索赔没有合同条件的支持,或按合同条件是不应该赔偿的。业主完全从双方友好合作的角度出发同意补偿。 (2) 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