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以租代购合同甲方(出租方):住址:联系方式:乙方(承租方):住址: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和甲方租赁汽车及甲方为乙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租赁车辆甲方根据乙方要求,提供车辆辆,型号为:二、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叁年:从月月止,叁年期满后,转户给乙方
三、保证金、租金及支付1
保证金为人民民币大写:2
租金标准,每辆车人民币元/月(大写:),共计人民币)
租金支付乙方按月向甲方支付租金,即于每月日前将月租金支付到甲方如下账户:名称:开户行及账号:四、费用承担1
甲方向乙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租赁服务相关费用(数额以甲方出具的票据为准)
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善意为其提供租赁服务,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退还已缴纳的任何费用
五、租赁车辆所有权及转移1
租赁期间,租赁车辆及号牌归甲方所有,甲方依法对该租赁车辆及号码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租赁车辆及号牌的权属证明和相关资料由甲方保管
乙方租赁期限届满且租赁期间未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依约将租赁车辆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所有,但不包括号牌
六、租赁辆保险1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按要求办妥租赁车辆保险手续,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强制险、辆资抢险、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如果因保险机构的原因无法一次性办妥的,确保本合同有效期内租赁车辆的保险不间断
租赁期间第二年和第三年,由甲方提前一个月代乙方购买租赁车辆的保险,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强制险、车辆盗抢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玻璃离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险,乙方应于租赁车辆保险到期前15日内将甲方垫付的保险费支付给甲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