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激发员工工作的激情,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真正的体现“服务社会,造福员工”的宗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行员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必须在确保安全经营生产、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员工休假
第三条 员工请带薪年休假,由所在单位(部门)签署意见,经主要领导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章 休假的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实行员工年休假制度的范围:凡在岗员工被录用工作满一年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均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五条 员工年休假标准: (一)参加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每年休假 5 天; (二)参加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每年休假 10 天; (三)参加工作已满 20 年的,每年休假 15 天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 (一)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对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新进公司的员工,在原单位当年已享受休假的; (三)当年离岗脱产学习满 6 个月的; (四)当年事假累计超过 20 天的; (五)当年病假累计超过 30 天的; (六)当年病、事假相加超过 40 天的; (七)内部退养或请长假、长期病休以及个人原因不在岗位正常工作的; 第三章 休假的细则 第七条 年休假时间包括公休假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期间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八条 员工当年休假原则上应一次休完,因工作需要无法一次休完的,经确认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可分两次休假,但休假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九条 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员工仍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
第十条 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员工在休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各项补贴正常发放,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符合享受年休假的员工,确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或未能休完规定天数的,按少休假的天数给予补助
具体计算办法:年休假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