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城市道路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 160 号 《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城市道路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 2007 年 5 月18 日市人民政府第 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2007 年 5 月 29 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城市道路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现场生活条件,维护市容环境干净和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文明施工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室内外建筑装修的工程。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权限,配合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施工单位文明施工行为纳入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范畴,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评价。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并且单列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不得列入建设单位招标竞价项目。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施工单位应当在财务管理中列出费用清单。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将文明施工专项方案报工程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互联网、传真等方式报送备案材料。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使用金属板材或者硬质材料,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坚固、干净、美观、连续的封闭围挡设施。临街采纳实体墙进行围挡的,应当进行美化。 房屋建筑工程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一、二类街路两侧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 2.5米;三、四类街路两侧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 2 米。 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 1.8 米。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钢制灯箱式安全门和牢固、美观的封闭式进出料口铁制大门,并配有企业标志;大门口处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