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以下简称数据集中系统)的业务管理,法律规范业务处理行为,防范国库资金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等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数据集中系统处理国库会计核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数据集中系统是实现国库会计业务统一处理、数据集中存储、信息共享使用的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
第四条 国库会计数据集中以办理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机构为国库会计核算主体(以下简称核算主体)
由全国国库业务处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处理
核算主体内部可包含一个或多个根据“一级财政一级国库”体制设置的国库主体
第五条 预算收入、退付、支出、更正、国债兑付等业务的原始数据一经采集,根据事先设定的规则,数据集中系统分别将其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进行连续处理,并把最终处理结果直接记入各目的国库账户
第六条 数据集中系统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一点连接,中心统一对外清算资金,各核算主体之间通过中心划转资金
第七条 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实行操作员制
操作员制是核算主体在保证国库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本部门的业务需要分配操作员权限,灵活调剂人力资源,充分优化劳动组合,合理均衡用户业务量,实现对国库业务的录入、复核、审核、授权的一种劳动组合方式
第二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中心及各核算主体应仔细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自身经办的业务负责
第九条 中心的基本职责是:制定相关代码编排规则,管理用户、代码及参数;办理支付系统往来和国库内部往来业务等自身会计核算业务;平衡数据集中系统账务,进行日切、日终、月终、年终及异常情况处理;监控数据集中系统业务运行等
第十条 各核算主体的基本职责:管理相关用户及代码参数;办理自身会计核算业务;领导和管理本辖区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