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00—260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二章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 ,宗地编号为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款规定的土地条件:(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 通,即通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通,即通 ,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状况如下: 。(三)现状土地条件。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七条 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 日内,受让人需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根据本条第 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第 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第 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