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航突发事件与应急响应分级索引方案本方案仅针对国航股份,不适用于子公司和参股公司。项目组根据调研意见和国航运行实际,以是否进入《国航应急处置程序手册》(修订稿)为主要考量标准,重点讨论相关突发事件与应急响应分级索引方案。一、国航突发事件分类1. 现有国航突发事件分类方案在国航《应急处置手册》“1.6 应急事件种类”中将应急事件(应改为突发事件)分为以下 8 类:航空器失事、航空器被劫持、航空器发现爆炸物、航空器迫降、危险品严重泄露、航空器失去联系、战争区域和医疗卫生。再加上“1.7.3 地面航空事故等级”中提到的“航空器地面事故”,应该是分为 9 类。详细释义请参见手册。2. 现有分类方案存在的问题现有突发事件分类方案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完备性欠缺。该分类方案不能全面覆盖国航所面临的突发事件种类,起码忽略了航班大面积延误、旅客群体性事件、运行设备故障或停电、新闻媒体事件、重大任务等重大突发事件。第二,部分事件分类科目不合理。如手册中将航空器迫降事件定义为由于航空器在空中设备故障、失火、燃油不足、发现爆炸物等原因,航空器必须实行紧急迫降措施的事件。但是,在“2.11 航空器迫降”中,所规定的应急动作,完全都是针对迫降任务的,而忽略了对造成迫降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因此,航空器迫降不应该作为突发事件分类科目,可以考虑将导致航空器迫降的航空器空中故障、失火、燃油不足等作为分类科目。第三,分类口径不一致。在手册“2.12 非法干扰”中规定了非法干扰事件的应急处置程序,其中列举了若干非法干扰活动,劫持飞机和爆炸物威胁等事件就在其中。而手册“2.9 劫持”和“2.10 航空器发现爆炸物或受爆炸物威胁”又分别规定了航空器被劫持和航空器发现爆炸物的处置动作。显然手册在理解“非法干扰”、“航空器遭劫持”、“航空器发现爆炸物”这三类或者说三种突发事件的区别和联系时出现了混淆。项目组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前期的突发事件分类口径不同统一,没有将航空器被劫持和航空器发现爆炸物合并为一类。3. 新的突发事件分类方案针对现有分类方案存在的问题,依据《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14648-93)、《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5-R1)、《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CCAR-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