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困境与出路探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困境与出路探析 [摘 要]十八届三中全会鼓舞农村金融进展,现行政策和法律要因时代嬗变而创新。文章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现行法律障碍及其他困境,刍议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可行性,进而提出重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路径。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法律障碍;突围路径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法律障碍 除非有特别说明, 本文所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仅指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可以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担保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基础下,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根据约定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拍卖、变卖价款或者折价价款优先受偿。 我国现行法律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问题的相关规定见于《民法通则》第 80 条和第 81 条,《担保法》第 37 条第 2 项、第 34条第 5 项以及第 36 条第 3 款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32 条规定,以及《物权法》第 128 条规定。综合所有相关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方面实行了“二元模式”,即对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不得抵押, 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荒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现行法律对实践中出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流转方式也没有回应,导致各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试点方式无法可依。法律阻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抵押方式流转,不利于农民融资,不利于解决“三农”资金瓶颈问题。 二、 问题的提出 十八届三中全会传达了深化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精神。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问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从来都是颇为争议的话题。2025 年 11 月 15 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指出,给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进展农民股份合作,给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产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决定》还指出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法律规范运行。诚如黑格尔所言,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演化。{1}现基于现行政策允许土地抵押的倾向和法律要因情况和时代嬗变而创新的必定要求下,本文提出将要探讨的问题:是否应当开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如何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