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加强对 XXXX 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集团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强制性标准条文》、《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的施工质量验收法律规范、技术法律规范标准、以及其他相关的要求,结合三一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为在施工过程中提供处罚依据
适用范围XXXX 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承接的所有建设工程
部门协调请商务部门将此条例纳入所签订的所有基建合同中,并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执行
管理处罚条例细则第一章 施工质量要求第二章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第三章 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4
1 第一章 施工质量要求4
1 第一条 材料进场报验,对情况严重材料又无法更换的,扣除差价,并以材料总价的十倍给予处罚
程序有下述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处以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1 施工材料未进行报验而擅自用于工程建设的
2 对提出的正确提议没有异议,而拒不更换材料的
3 对提出的问题更换材料后,未报请监理单位重新审查擅自使用的
2、材料有下述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处以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1 现场使用不合格材料,未提供相关合格资质证明的,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2 未根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的
3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未提请检验,检验未提供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的
4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未经监督擅自进行现场取样,未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而进行下道工序的
2 第二条 隐蔽工程的相关报验,对情况严重又无法进行整改的,以该段工程总价的十倍进行处罚
有下述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并处 5000 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