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购合同甲方〔出租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承租方:住所地: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联系电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和甲方租赁汽车及甲方为乙方提供以租代购百事杰汽车一部,双方就租赁服务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车辆甲方根据乙方要求,提供车辆辆,型号为:的百事杰汽车供乙方承租使用
第一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叁年:从年月日起年月日止,叁年期满后,转户给乙方
第三条保证金、租金及支付1、保证金,每辆车为人民币大写:,共计人民币大写:
2、租金标准,每辆车人民币元/月〔大写:,共计人民币元〔大写:3、租金支付乙方按月向甲方支付租金,即于每月日前将月租金支付到甲方如下帐户〔帐户名称:开户行
第四条费用承担1、甲方向乙方提供百事杰汽车租赁服务,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租赁服务相关费用
2、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善意为其提供租赁服务,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退还已缴纳的任何费用
第五条租赁车辆所有权及转移1、租赁期间,租赁车辆及号牌归甲方所有,甲方依法对该租赁车辆及号码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租赁车辆及号牌的权属证明和相关资料由甲方保管
2、乙方租赁期限届满且租赁期间未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依约将租赁车辆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所有,但不包括号牌
第六条租赁辆保险1、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甲方按要求办妥租赁车辆保险手续,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强制险、辆资抢险、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如果因保险机构的原因无法一次性办妥的,确保本合同有效期内租赁车辆的保险不间断
2、租赁期间第二年和第三年由甲方提前一个月代乙方购买租赁车辆的保险,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强制险、车辆盗抢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玻璃离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险乙方应于租赁车辆保险到期前15日内将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