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46 号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 2005 年 10 月 28 日经建设部第 76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进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进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进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进展
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加、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法律规范,采纳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