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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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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47 号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经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部长 侯捷一九九五年八月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规范城市车辆的清洗保洁活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内从事车辆清洗保洁经营和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客车、货车、特种车等机动车辆。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可以设立进城车辆清洗站: (一)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城市; (二)获得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优秀的地级城市、洁净城市、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 (三)市区道路状况良好、市容环境卫生良好、并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城市。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车辆清洗管理上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城市车辆清洗的行业进展规划,制定城市车辆清洗的管理法律规范; (二)审核城市车辆清洗站的新建、改建、扩建方案; (三)对城市车辆清洗站经营活动和城市车辆容貌进行监督管理; (四)受理对违反有关车辆清洗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投诉。 第六条 车辆进入市区,必须保持车体洁净。凡车身有污迹、有明显浮土,车底、车轮附有大量泥沙,影响市区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的,在进入市区前应当将车辆清洗洁净。 在市区内行驶的车辆,应当建立车辆清洗保洁责任制度。车容不洁的,应当及时清洗洁净。 第七条 符合标准的清洁车辆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抢救车、工程抢险车、警卫车,以及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和有特别防潮要求物品的车辆,免予清洗。 上述车辆在执行任务完成后,不洁的亦应当清洗洁净。 第八条 城建监察人员对市内车辆容貌实施监督管理。驾驶员应当服从城建监察人员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有关法规。 第九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车辆清洗站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进城车辆清洗站的选址不得超过城市建成区边沿15公里,且进城道路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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