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质监统编备 2025-8 房屋建 筑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公司(以下简称施工单位)根据其资质等级、经营范围和中(议)标书等内容要求,承担了 (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的 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已按该工程的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内容要求完成,并于 年 月 日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要求,经建设、施工双方约定该工程竣工验收后,如在以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予以修复;并按有关规定承担应负的保修责任等。一、质量保修范围根据施工单位的中(议)标书和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建设工程合同》及工程决算书所包括的工程量与质量内容要求,施工单位应对该工程以下保修范围的分项、分部工程承担保修义务:1、地基与基础分部的分项工程:2、主体结构分部的分项工程:3、建筑装饰装修分部的分项工程:4、屋面分部的分项工程:5、幕墙子分部工程:6、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的分项工程:7、建筑电气分部的分项工程:8、通风与空调分部的分项工程:9、电梯(共 台)分部的分项工程:10、智能建筑分部的分项工程:二、根据国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最低期限,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约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如下:1、国家保修办法规定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该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限为年; 2、国家保修办法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五年,该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限为年。3、国家保修办法规定供热与供冷系统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该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限为个采暖、供冷期;4、国家保修办法规定装修工程及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2 年,该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限为年。5、经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 的保修期为 年;6、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 年 月 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该工程在保修期限内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分别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因该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责任方应当向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