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县( 市、区 )建设局、建工局,各有关单位:为减少和消除深基坑工程诸多不安全因素和施工隐患,保障深基坑工程安全,确保邻近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等技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建筑深基坑工程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基坑工程系指开挖深度超过 5 米(含 5 米) ,或虽未超过 5 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槽)工程。深基坑工程包括:边坡支护、地下水处理、土方挖填、基坑监测等内容。二、深基坑工程必须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能施工。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和专家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三、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及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四、建设单位不得将深基坑工程肢解发包;应当承担实施专项施工方案必需的安全技术措施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审查确定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五、勘察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报告,特别是不良的地质条件,如暗浜、古河道等,应当真实、准确,满足边坡支护设计及施工需要。六、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当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作好配合工作。七、深基坑支护设计必须由相应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八、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周围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进行多方案比较,优化设计。设计图纸及文件必须注明支护结构、周边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及周边土体的控制变形值和支护设计的有效时限,并明确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九、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过程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十、深基坑工程施工应由相应的地基与基础专业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