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工资管理规定一、 总则第一条 目的 为确定有关技能工资方面的管理方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决定技能工资的要素 技能工资根据下述要素综合确定:职工所具有的知识、经验、能力、体力、精力及其他在开展工作时所必需的综合技能
第三条 技能工资的考察期间 技能工资每年进行一次调整
每年×月为考察期,×月决定调整
第四条 新参加工作者的技能工资 新参加工作者,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享受技能工资
但对其中成绩优秀者,经特别审查,可支付给其技能工资
第五条 技能工资的评审 技能工资的评审,不局限于提薪
对于能力低下者,亦可实行降薪
第六条 评审委员的任命 任命评审委员,必须严肃、公正,不允许掺杂私心
第七条 严守秘密 评审委员对已进行的评审结果,必须严守秘密,不向他人泄露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经公司经理及有关方面负责人审查后予以公布,但任何人不得泄露各评审委员的立场
二、评审标准 第九条 技能工资的评审原则 技能工资的评审,以过去一年内本人的技能水平及其工作成绩的审核为中心,在此基础上,评定技能等级
第十条 技能工资的评审范围 技能工资的评审,在职工现行的职务范围内进行
第十一条 评审标准 技能工资的标准,如下表-1 所示等级部门经理科长副科长室主任一般职工辅助人员三、评审方法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 技能工资的评审,由公司经理任命的技能工资评审委员会分管
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由公司经理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协商后确定
组成评审委员会的各委员,原则上由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名,经公司经理与有关部门负责人协商后确定
第十三条 评审方法 技能工资的评审,按各自的职务等级进行
对同一职务等级者进行比较对比,按业务种类分别进行考查,其具体内容在下一条及以后诸条中规定
第十四条 工程人员评审要点 工程人员的评审要点如下所述: (一)对工程的规划、部署、准备能力
(二)对转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