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工程施工操作规程(人工机械部分)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 1 条 参加建筑拆除的施工人员要熟悉原国家建工总局颁发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章节和本工程的安全技术知识
第 2 条 每一个拆除项目工程中,必须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 3 条 在拆除工程进行前,应编制安全拆除方案,经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批准后,严格实施
第 4 条 在拆除工程进行前,必须对参加拆除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没有进行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进行拆除施工
第 5 条 施工范围内,必须设置安全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必须醒目
第 6 条 施工中,安全通讯器具必须完整有效,并由专人使用
第 7 条 必须将非施工人员撤离后,将水源、电源、气源及电话线闭路电视天线按规定关闭,将有害物质和其他障碍排除后,确认不会对开工造成危害,方可正式动工
第 8 条 动工前,应尽量查阅有关图纸或竣工资料,了解原有结构否则必须会同有关技术人员至现场勘察 ,清除施工障碍,对于有险情的危房,必须设置加固防护措施后,方可动工
第 9 条 参加拆除的人员,必须听从指挥,主动接受安全监督
第 10 条 所有拆除下来的材料,必须运至安全区域整齐堆放,并及时运走
第 11 条 拆除的旧材料,不应实行直接抛掷方法,应由通道或采纳起重设备运下
第 12 条 拆除木结构或邻近有易燃物时,应有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 13 条 在有毒害区域施工时,必须戴好防毒器具方可进行现场施工
第 14 条 拆除施工中,地面上必须有专人看护
第 15 条 如发现险情,应及时报告施工场地安全员迅速进行排除
第 16 条 如发生安全事故,必须保护好现场,并迅速向安全员或安全抢救单位报告,报告时应准确说明事故地点,伤亡程度及原因
第二章 人工拆除第 17 条 人工拆除时,应实行从上而下,先外后内,先挑出部分后室内部分的顺序进行
第 18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