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讨论与实践(续) 五、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的改革设想 (一)进行机构改革并重新设定职能 1、总的思路 总的思路可表达为:道德,将政府投资工程与非政府投资工程严格地区分开来,对两类工程实施不同的管理。前者强调建立政府投资专门机构,借助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直接实施管理,才者则强调用市场的办法进行调控,政府只管建筑市场秩序,建筑物安全、施工安全和环境、卫生等。 其次,将政府投资工程进一步区分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和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对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仍然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2、具体措施 (1)对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仍然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对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如收费的道路、桥梁、隧道、水厂等基础性设施以及高科技示范工程,应建立项目法人,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负责建设经营全过程。 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采纳项目法人责任制,可由政府有关专业部门按资金来源不同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大多数的项目,以投资公司的形式为主。由项目法人充当项目业主,自己担负起项目法人的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等方面的功能。 在工程的建设方式上,可以更多地选择“代建制”的方式,充分地培育和利用工程管理市场,发挥社会上专业化的工程管理组织的作用,最大可能地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 (2)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如政府办公楼、监狱、学校等公益性工程,应根据建、管、用分离的指导思路,建立专门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机构专司工程建设管理,在管理特点上突出“代建”与“集中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并要措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具体实施中充分地措助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 (3)专门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机构的设想。 1)此机构是专业性的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机构。可仿照我国香港地区的做法,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中组建建筑工务局,其编制数及属性各级政府自决定;该机构管辖范围应为各级政府除水利、农业、交通外的全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这种机构的名称可以变,但其属性应定位为政府投资工程的“代建单位”,而不应具有政府的管理职能。 2)该机构的任务是对政府投资工程的实施全面负责,包括: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