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应同时提交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专家组评审报告、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设计方案复核证明、加盖评审专用章的图纸以及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关键字: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 5 米(含 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 5 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围护结构设计、围护结构施工、地下水控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部门。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具体负责组织市内四区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深基坑工程(深度小于 10 米)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以上两级组织评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联合组织评审。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第二章 深基坑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承发包有关管理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第六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必须办理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应同时提交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专家组评审报告、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设计方案复核证明、加盖评审专用章的图纸以及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第三章 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单位。 第九条 前期调查时,视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