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良好的国际招标竞争机制,保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有序进行,法律规范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审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经商务部审定并给予国际招标资格、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法人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审定和年度资格审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和年度资格审核的初步审核工作
第二章 资格申请及审定 第四条 企业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资金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业务应当取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预乙级
甲级国际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不受委托金额限制;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只能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在4000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预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只能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
第五条 未取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法人只能申请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第六条 申请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二) 具有相应资金; (三)具备固定的营业场所(含开标大厅)和开展国际招标业务所需的设施以及连通专业信息网络的现代化办公条件; (四)具备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1、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专职招标人员不得少于从事招标业务人员总数的70%; 2、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