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和应用幕墙技术法律规范经过二十多年的进展,我国已成为世界幕墙生产(使用)大国,现在正步入向世界幕墙技术强国进展的新阶段。在幕墙技术大进展的同时,我国幕墙技术标准化工作也同步进展,先后颁发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法律规范》、《建筑幕墙》、《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法律规范》、《建筑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建筑幕墙光学性能》、《建筑幕墙平面内变形性能检测方法》、《建筑幕墙抗震性能振动台试验方法》等标准,这些标准的发布使幕墙技术标准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标准化体系。与幕墙有关的设计法律规范(《建筑结构荷载法律规范》、《建筑抗震设计法律规范》、《钢结构设计法律规范》等)进行了修订,与幕墙有关的材料标准(铝型材、铝板、密封胶、紧固件、石材)也随着这些材料采纳新技术、新工艺、进展新品种而不断更新,这些标准的发布(修订)对促进幕墙技术进展、保证幕墙的安全使用起了重要作用。也有一些地方也出台了地方标准,例如:上海市标准《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程(玻璃幕墙分册)》DBJ08--56--96;四川省地方标准《建筑幕墙技术规程》DB56/5008-94。由于这些标准是由不同部门、不同编制单位,在不同年代编制的,因此出现对同一事物规定不一致,在执行时以何种标准为准的问题;随着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涌现而法律规范始终滞后于这种形势,在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如何法律规范技术行为也是一个亟待给予明确的问题。在《玻璃幕墙工程技术法律规范》JGJ102--2025 审查会上,笔者曾向建设部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建议,在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条文说明)中,对此作些规定,以便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一致的理解,在实际工程便于操作,现在将个人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提出来和全国同行讨论。《建筑抗震设计法律规范》(GB50011--2001)问答(1)在回答(序号 15)“新法律规范在执行中,若发现某些条款与以前颁发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一致时如何解决”时,指出:“根据国家标准化法当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对同一事物的规定不一致时,应按国家标准执行。当不同的国家标准之间规定不一致时,应按最新颁布的中国国家标准执行。”《解答》为我们正解理解和应用幕墙技术法律规范指出了方向,现行 3500 余项工程建设标准中有2700 项属强制性标准,其条款达 15 万条之多。对这些标准国家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来法律规范和协调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