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许可事项: 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一、行政许可内容市(区)建设局根据项目报建情况,分别对各自项目管理权限内的民用建筑工程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申请人根据项目管理权限直接向市(区)建设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建设工程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新建公共建筑和经过节能改造的既有公共建筑,采纳集中供冷制冷方式的,已经安设分户用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三)采纳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已经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四)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已经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法律规范:1.《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JG 15-2025);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25);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25);4.《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法律规范》(GB 50364-2025);5.《民用建筑热工设计法律规范》(GB 50176-93);6.《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8484-2025);7.《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 15225-1994);8.《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9.《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2025);10 . 《 砌 体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法 律 规 范 》 ( GB 50203-2025);1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法律规范》(GB 50243-2025);1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