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和验收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3 号令)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25]192 号)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法律规范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设计、建造过程中,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的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节能常用材料主要是指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及采暖、空调通风等系统组成的各类材料
建筑节能检测分为型式检验和现场抽(取)样复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是指建筑节能围护结构及采暖、空调通风等系统各工序完成后的工程质量
第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法律规范规程,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
第六条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责任与义务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节能工程质量标准
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材料和设备
采购有关材料和设备,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指标
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设计文件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