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 办建管[2025]109 号 法规类别:法律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水利部 颁布日期:2025
05 实施日期: 修改日期: 法规内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 行) 1 总则 1
1 依据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 号),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下简称建设项目),应进行防洪评价,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为适应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法律规范编制方法,保证编制质量,特制订本导则
2 本导则适用于全国河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及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3 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讨论报告审查批准后、可行性讨论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4 评价报告内容应能满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查内容的要求,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概述 2 基本情况 3 河道演变 4 防洪评价计算 5 防洪综合评价 6 防治与补救措施 1
5 防洪评价报告中的各项基础资料应使用最新数据,并具有可靠性、合理性和一致性,水文资料要经相关水文部门认可
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缺乏基础资料时,建设单位应根据防洪评价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水文等部门进行基础资料的测量和收集
6 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时,应根据流域或所在地区的河道特点和具体情况,采纳合适的评价手段和技术路线
对防洪可能有较大影响、所在河段有重要防洪任务或重要防洪工程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专题讨论(数学模型计算、物理模型试验或其它试验等)
7 在防洪评价工作中除执行本导则外涉及其它专业时,还应符合相应法律规范要求
2 概述 概述一般应包括项目背景、评价依据、技术路线及工作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