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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合同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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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合同的立法完善关键词 劳动合同 事实劳动关系 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同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多样,劳动合同制度出现一些新情况。怎样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建立适应经济进展的劳动合同制度是当前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当重点讨论、解决的问题。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如何,如何解决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何情形,如何对待实践中的特别情况;劳动合同解除,特别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何情形,如何解决。本文试图就这些问题作一探讨。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 1、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原因 我国《劳动法》第 16 条和第 19 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书面形式才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唯一合法形式。但是,在现实的劳动就业市场中,并非所有的劳动关系都能依照法律规定建立,因而导致事实劳动关系的大量存在。目前我国劳动法尚未对事实劳动关系作明确规定,法学界普遍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也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提出与劳动合同关系的特点有关,劳动者的劳动(劳务)一旦付出,就不能收回,即便劳动合同无效,也不可能像一般合同无效那样以双方返还、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来处理,否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只能适用事实劳动关系的理论来处理当前大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目前我国理论界对何谓事实劳动关系亦有不同看法,有认为是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末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①;有认为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既无劳动合同又存在着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②;还有认为是一种形式要件不合法而实质要件均合法的劳动关系③。我们认为一定要准确界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切实从立法角度给劳动合同双方提供可依的法律保障。 2、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的几种情况: ⑴ 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它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自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是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⑵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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