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后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浅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后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 摘 要 公司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因为千变万化的市场经济使得公司及公司股东的行为在不断地变化和不断地创新,而在法律层面上公司法律制度相对过于简单,如何既能保证公司具有市场经济下应有的自由,又能控制公司对市场经济造成的损害,或者是众多法律人的追求。本文从公司立法的角度,分析股东应承担的责任,并进一步分析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后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为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公司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公司及股东的行为进行有益的探究。 关键词 有限公司 股东 股权转让 抽逃出资 公司法人制度 作者简介:李咏梅,海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12-101-02 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常常会涉及到的问题,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规定仅集中体现于第 72 条、第 73 条和 74 条中,这几个法律条文归纳起来主要是规定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四项制度,即:(1)公司股权的内部转让制度。该制度的内容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2)公司股权的外部转让制度。该制度的内容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3)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制度。该制度的内容是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根据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4)股权转让登记制度。该制度的内容是,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我国公司法中对股权转让的规定非常简单,现实生活当中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