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规定为改进和完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有效防范经济纠纷和法律风险,依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企业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现状,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原则1、合法自愿,合作共赢,兼顾企业和分包方利益的原则;2、严密条款、统一文本、严格审批、事先控制的原则;3、项目经理部规范操作,法人单位严密监控,集团公司与工程公司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合同的签订1、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原则上以法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加盖法人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由集团公司组建的项目经理部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集团公司的名义进行,加盖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由子公司组建的项目经理部(含以集团公司资质承揽的工程由各子公司组建的项目经理部)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子公司的名义进行,加盖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揽工程的子公司与实际施工的子公司不一致时,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实际施工的子公司的名义进行,加盖实际施工的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如果个别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要求必须统一以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名义对外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有关项目经理部必须向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有关程序取得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后,方可使用冠以“集团公司XX项目经理部”字样的印章对外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无特殊情况或有特殊情况但未经集团公司批准的,严禁以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及其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经理实际施工的子公司的项目部遇到上述情况,参照以上程序报告承揽工程的子公司并取得授权后方可进行
2、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般采用以下三种合同形式:(1)工程分包合同形式:法律法规或建设单位准许分包的单项工程,应与分包方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合同文本采用《工程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一)
(2)劳务分包合同形式:法律法规或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