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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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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赔偿 摘 要: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普遍存在违约.针对建设工程及合同的特征,对合同的主体、合同的约定、合同的履行和国家对合同的约束做了说明;对履行合同中的违约,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进行了论述;对违约后的责任阐述了明确的观点:履行合同中的各项承诺,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针对赔偿要求,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得以有效实现;对预防违约,针对合同双方,分析了主客观原因,提出了科学的建议;对建筑市场的法律规范化,对建筑业的健康进展,提出了积极的设想。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进展,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日益增加,成为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为了保证建筑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中地位和作用,同时也是为了解决建筑业进展中存在的问题,国家制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促进建筑业的健康进展。总体看来,随着建筑立法 、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规范化以及多数建筑商企业内部管理的加强,促使建筑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订立、履行都有了更加充分认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有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本人作为一名监理工程师,工作中常常会遇到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赔偿的问题,下面本人就从多年工作积累的经验角度出发,结合所学法律知识,就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赔偿问题谈如下几点想法。一、 建设工程合同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 269 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核心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由于建筑产品的特别性决定建设工程合同与一般合同有明显的不同,其主要特征表现为:1、合同主体的严格性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资格的法人。发包人是经过批准进行项目建设的法人,必须有国家批准建设项目,落实投资计划,并且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承包人是具有资格从事工程建设的法人,具备相应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无市场不良行为记录。2、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法定形式和法定程序(1)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的法定形式一般合同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且与国家法律无抵触,合同即告有效,不必一律采纳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比如即付交易。但是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履行期长,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标的额较大,双方权利义务应通过书面形式予以确定。所以,《合同法》第 270 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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