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25 年 7 月 20 日省交通厅浙交[2025]221 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行业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法律规范交通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计价行为,根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水运 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水运工程、养护工程及其附属工程的各种涉及工程造价行为。 凡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监理、咨询等工程造价工作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是指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具、器具及家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留费用等在内的建设项目从筹建至竣工验收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指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运用行政、技术和经济方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公路水运工程造价及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工程造价从业单位和造价人员的造价行为进行动态管理的活动。 第五条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管理的专职机构,交通建设市场各方均应接受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造价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浙江省交通厅是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设立的浙江省交通厅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厅造价站”)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各市交通局(委)是本市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设立的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定额)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具体负责本市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业务受厅造价站指导。 第七条 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厅造价站负责省管项目的造价监督管理,市造价站负责市管项目的造价监督管理。 第八条 厅造价站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的行业管理。 (二)制定本省公路水运工程计价依据和办法,组织本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定额和补充定额的测定和编制。 (三)负责省管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调整概算的预审查,参加省管项目的投资估算审查。 (四)负责省管项目的投标控制价上限等控制价的审核,参加招投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