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执业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的进展,指导造价咨询企业及执(从)业人员的服务工作,法律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为和操作程序,提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水平,保证咨询业务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指导性操作规程。第二条 咨询业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向委托人提供的专业咨询服务,主要包括新建、改建 、扩建等建设项目全过程或某阶段的造价咨询服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建设项目造价咨询业务,应针对建设项目决策、设计、交易、施工、竣工等不同阶段,依据相关法律规范编制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真实反映各阶段的工程造价。第三条 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接受社会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咨询企业均应遵守本操作规程。第二章 一般原则和程序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操作规程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法律规范性文件及专业规定要求和相应的标准、法律规范、技术文件要求,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执业原则。1.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在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以科学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真实地执业并出具业务报告。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必须确保在对所有可以得到的相关事实和重要经验进行了全面、客观讨论分析的基础上为客户提出咨询意见、解决方案和推举建议,并且这些意见和方案是具有现实意义和实践性的,是能为客户所理解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必须查证获得的有关资料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必要时采纳现场踏勘、函证等有效方法取得工程项目咨询所需资料。2.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独立地行使执业的权责,公平公正地对待咨询项目相关的利益各方,并对其出具的业务报告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工程造价咨询人员不得参加与承办业务项目有关的经营活动或在与之有关的企业任职。工程造价咨询人员不应该接受客户或被审核单位提供的折让、佣金或礼物等超越工作条件需要的利益,也不应在委托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单独与被审核单位接触。3.在咨询项目的进行过程中,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必须对所接触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表现出尊重和诚信。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在咨询过程中不应对客户隐瞒有关工作情况,并应履行对客户的有关承诺。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必须确保客户能够完全了解项目的进展信息,同时应鼓舞客户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员的工作情况和效果提供反馈信息,并对其提供的建设性意见予以记录。4.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有义务严格保守有关客户...